宋超智副局長就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和指標體系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印發修訂后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為此,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副局長宋超智接受記者采訪并回答了有關提問。
1.問:請您介紹出臺《管理辦法》和《指標體系》的背景。
答: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加強信用管理,是政府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2012年,我局頒布實施《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和《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評價標準(試行)》,實踐中收到較好效果。當前,我們面臨一些新的形勢和要求,需要對其進行修訂完善。一是黨中央國務院提出明確要求。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國務院發布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指出:“各地區、各部門分別根據本地區、相關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制定地區或行業信用建設的規章制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意見》指出:“健全地理信息市場信用體系”。加快建設信用體系,符合中央精神,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一項重要舉措。二是相關部委積極推動。近年來,工商總局建立了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面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住建部建立了行業單位信用檔案;安監總局、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頒布本行業的信用管理辦法;發改委、人民銀行牽頭指導建立“信用中國”網站,整合發布各部門信用信息。相關部委的經驗對加快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起到了借鑒作用。三是加強市場監管的有力抓手。國家局高度重視信用體系建設。2008年啟動信用體系建設試點,2009年印發信用體系建設指導意見,2012年印發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和評價標準試行。加快完善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管理制度,是加強市場監管的關鍵一招,對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誠信自律、保障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等,具有重要意義。
2.問:請簡要介紹《管理辦法》和《指標體系》制定過程。
答:2014年3月,國家局啟動修訂工作,召開專題會議,具體部署指導。9月,起草完成修訂初稿并印發各省征求意見。2015年上半年,通過會議、文件、調研等形式,廣泛征求相關部委、各省局、國家局機關各司室和行業單位的意見。下半年,赴相關部委調研情況,征詢意見。11月,《管理辦法》和《指標體系》經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12月正式印發,將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3.問:《管理辦法》和《指標體系》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管理辦法》涵蓋了適用范圍、職責分工、信息分類、信用征集、發布查詢、異議處理、失信懲戒等主要管理內容。《指標體系》將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三大類別。其中,“基本信息”主要與《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相銜接,涵蓋測繪單位基本資質條件信息。“良好信息”選取資信評級、表彰榮譽、科技創新、成果質量、社會貢獻等能反映單位信用水平的信息。“不良信息”依照《行政許可法》《測繪法》及配套法規規章制度,覆蓋資質、成果、質量、保密管理和測繪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等。
4.問:今后是否開展信用評價?
答:修訂后的《管理辦法》明確,采取收集和披露客觀信用信息的方式,現階段不再開展信用評價工作。主要是考慮到當前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完善,信用信息征集的及時、完整性受到一定制約,開展信用評價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同時,吸收相關部委主要做法和經驗,明確信用管理工作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化信用管理的性、公信力和影響力。
5.問:信用信息是否有保存期限?
答: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經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生效。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不設保存期限。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為了促使單位重視并保持良好信用記錄,需要科學規定不良信息保存期限,過長會導致市場主體信用重建成本過高;過短則對市場主體約束力不夠。上,英、美、韓等國都對不良信息設定5-7年的保存期限。參照我國《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的規定,將測繪單位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定為5年。
6.問:如何查詢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信息?
答: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通過信用管理平臺,公開發布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查詢。此外,還可以向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獲取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報告,但需提交載明查詢事由的書面申請及被查詢測繪資質單位同意查詢的書面意見。
7.問:對信用信息持異議將如何處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核查申請及相關證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核實,作出相應處理,并告知異議申請人。異議處理期間,暫停發布異議信息。
8.問:對失信單位有哪些懲戒措施?
答:對失信單位的不良信息進行披露本身就是一種懲戒,現在市場競爭激烈,不守信用的單位肯定會在競爭中遭到淘汰。同時,《管理辦法》還將失信行為與測繪資質管理掛鉤,設置準入限制條款,根據失信行為的嚴重、一般、輕微三類情況,分別對測繪資質單位采取兩年、一年、半年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或者新增范圍等限制措施,形成對測繪單位“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約束機制。
9.問:《管理辦法》和《指標體系》實施后,將對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帶來哪些影響?
答:一是有利于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公布將形成“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機制,引導測繪資質單位誠信自律經營,推動測繪地理信息行業行風建設。二是有利于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平臺將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與“信用中國”等平臺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三是有利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逐步建立統一的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管平臺,與隨機抽查等市場監管手段互相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在隨機抽查中,增加不良信用單位被抽中的概率,提高針對性;抽查中發現測繪資質單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10.問:下一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將采取哪些措施貫徹落實《管理辦法》和《指標體系》?
答:一是通過國家局網站和《中國測繪報》等相關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做好政策解讀和解疑釋惑。組織各省局及時將政策傳達到本行政區域內市、縣級主管部門和測繪資質單位。二是推動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系統于《管理辦法》和《指標體系》施行后盡快上線運行。三是國家局組織對省級主管部門和甲級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管理工作相關人員進行培訓,解讀《管理辦法》和《指標體系》政策,講授信用管理平臺操作等。四是組織開展全國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征集內容為2014年8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產生的,反映測繪資質單位信用狀況的信息。其中,甲級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將通過單位申報,省局征集、審核,國家局征集、核批等程序,終在信用平臺公開發布。乙級以下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由各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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